女儿遭男友猥亵后,有官员干预?
据大风新闻此前报道,刘女士介绍,其离异育有4岁幼女,2021年3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在重庆江津区做生意的42岁男子谢某,交往期间,谢某带她认识了家人,女儿也叫谢某“爸爸”。
今年6月24日晚上,刘女士给女儿洗澡时,发现女儿身体有异常,但女儿不愿意说。第二天,孩子在幼儿园老师的耐心开导下,说“爸爸”对她动了手脚。刘女士提供的一份江津区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显示6月25日晚上9时24分,幼童疑似被猥亵,要求做妇科查体。经医生检查,发现孩子“处女膜边缘12点钟方向见粘膜完整性受损”,并建议警方协助处理。江津区公安局的一份报警回执单显示,6月25日9时42分,接到刘女士报警称,女儿在江津区某小区被男朋友谢某猥亵。
接警后,江津警方展开调查。6月26日凌晨,谢某被抓获。警方出具的案件立案情况告知书显示,刘女士女儿被猥亵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已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8月2日,警方通知刘女士带着女儿再次去作笔录令她没有料到的是,“检察院以女儿表达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谢某取保候审,谢某总共被刑拘了30多天”。此后,刘女士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谢某的亲姐夫张某是当地官员,在干涉案件。据海报新闻报道,刘女士在网上实名举报后,张某所在单位回应称,已有相关人员在调查处理此事。
据极目新闻,8月22日,记者从当事人刘女士处了解到,当天,当地警方向其寄来一张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告知书上称,刘女士反映的谢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警方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已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依法起诉。谢某目前已被批捕。
@獬豸神羊
刘女士四岁的女儿竟然遭到其男友的猥亵,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上看,其男友谢某的行为都不可饶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本案中谢某猥亵四岁幼女,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和身体权,该行为依照刑法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应该在猥亵妇女的判罚上重处20%,该名四岁幼女还是其女友的女儿,称谢某为“爸爸”,谢某的行为相比一般的猥亵儿童行为来说,性质更恶劣,对该名幼童的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因此小编建议在让谢某得到应有的惩罚的同时,要着重关心该幼女的心理伤痕。
在本案件中存在一个重大的转折即检察院以幼女表达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谢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也是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巨大的争议点。对此,小编想探讨谢某的姐夫张某对本案件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小编想先给大家解释一下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谢某可以获得取保候审,可能满足了该法条中的第四点,在羁押期限届满时,证据不够充足使得谢某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其姐夫张某也可能在其中发挥了某种作用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确认。
小编认为,该名幼女年龄4岁,语言表达能力尚未健全,在遭遇对自己身心伤害十分巨大的事件后,不敢表达或者表达不清是合情合理的,谢某姐夫张某为当地官员,利用自身职务来“挽救”自己的弟弟,也是存在可能性的,但因为该案件的关键证据还是在该名幼女身上,需要她对谢某的罪责进行供述。考虑到该幼女的年龄和心理,检察院以该幼女表达不清为由,对谢某取保候审就不免令人怀疑了,对此,小编觉得这位母亲网上揭发是十分勇敢的,谢某目前已被批捕,后续如何处罚有待审判,他这种十分恶劣的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严重处罚。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重庆女子反映女儿被男友猥亵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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