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规56条怎么处罚

114驾校联盟 2023-09-16 12:10 编辑:admin 118阅读

河北衡水,一男子喜欢自驾游,于是便在车顶安装了一个行李架,不巧的是,一次开车外出,男子被交警拦下检查了行驶证,发现车顶的行李架是私自安装的,于是对其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三次将交警起诉到法院。

洪先生已经五十多岁了,辛苦工作了一辈子,现在工作也轻松了很多,于是就买了一辆私家车,准备到处走走,买了车子之后,洪先生于是便在车顶安装了一个行李架,这样外出的时候,有的时候还可以凑合一下。

可是谁知一天驾车外出时,遇到交警查车,自己也是很配合的把行驶证、驾照给了交警,可是交警认为,行驶证上没有行李架,而洪先生却私自安装,于是对其做出了500元罚款的处罚。

洪先生不服,认为安装行李架又不影响行车安全,况且很多车买车的时候都带行李架,自己安装怎么了,也不影响别人。

于是洪先生便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结果并不理想,行政复议被维持,于是,洪先生便走上了诉讼这条路。

诉讼过程中,洪先生质疑处罚的合理性,表示自己买车之前,就多方咨询,所购车辆能否安装车顶行李架,在获知可以加装后,才购买车辆。

即使自己有疏漏不了解备案程序,也应该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来处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而不应该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来进行处罚。

所以,洪先生认为交警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你认为,对车辆改变外形,加装设备,属于对原有许可进行变更的情形,应依法获得许可。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本案洪先生对车辆加装行李架,应向车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进行加装,加装完成后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洪先生在加装行李架前未向车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加装完成后又未办理变更手续,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如果洪先生在加装行李架前向车辆登记机关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只是未办理变更手续,则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未办理备案情形。

因此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没有问题,于是驳回了洪先生的诉求。

奈何洪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接下来洪先生又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沈先生在案涉机动车登记并取得车辆行驶证后,另行在车辆顶部加装行李架的行为,属于改变了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应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因此交警做出的处罚没有问题,于是驳回了洪先生的诉求。

其实,正常情况下,车辆购买的时候,没有车顶的行李架,那么自己安装一个横杆纵杆,还是说安装一个整体行李架,都是要去备案的,如果出厂时标配了行李架,如果再安装一个可以拆卸的行李箱,这个就不需要备案了。

当然,行李架安装好了,上沿距离车顶高度不能超过30厘米,如果载货的话,是不能超过50公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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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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