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机动车报废标准?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二、机动车如何报废注销?
机动车报废流程
1、车管所大厅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6、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以下资料送交车管所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三、汕头机动车如何报废?
2016年新规,私家车超过15年就不给年检,就要强制报废。全国统一的标准。以前的报废规定:如果是私家车不看年数的,看里程数,里程数达到60万公里,强制报废,但具体的还要看车况。如果是运营车,8年报废。
四、2022年北京机动车报废补贴?
北京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北京2021年车辆报废新政策
少于9个席位(包括9个席位)的非运营公共汽车的报废期限为15年,可以推迟;九座以上的非营运公共汽车的报废期限为10年,报废可推迟至10年。
北京机动车报废需要什么程序
报废程序:2021年北京汽车报废补贴政策。
1、申请报废的车主,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转让,改装,停产,退役批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北京汽车报废补贴领取。
2、注册接受申请,并为达到报废寿命的车辆签发“自动报废通知”。对于未达到报废寿命的机动车,在机动车检查站确认其符合报废标准后,发布《汽车报废公告》。北京车辆报废
3、汽车董事长的“通知”选择了符合规定的可回收公司,并将汽车送去拆卸。
4、回收公司拆解车辆并检查“通知”后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应打破发动机的气缸,并切割框架(底盘)。
5、车主“变更表”,“ 北京市更新型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和车辆解体照片,由机动车检查站检查签名,取回车牌,并按规定报批,办理退休登记。
《机动车强制性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应当指导报废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
已达到以下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其出售给报废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除和销毁。规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驾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乘用车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北京汽车报废补贴2021条件。
(2)租用轿车60万公里;如何投诉4S不兑现置换补贴。
(3)中小型旅游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旅游客车行驶60万公里;
(4)公交客车行驶40万公里;
(5)其他小型微型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商用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商用乘用车行驶80万米;
(6)特殊校车行驶40万公里;北京国四报废车补贴价格表。
(7)小型,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 北京汽车报废补贴多久可以到账。
(8)微型卡车行驶500,000公里,中型和轻型卡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车)拖拉机行驶70万公里,危险货物运输卡车行驶配备多缸发动机的40万公里低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9)特种作业车辆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0,000公里;北京国三汽车报废补贴。
(10)三轮摩托车行驶100,000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五、如何知道机动车已报废?
上网查车辆是否报废,这个只有在车管所才可以查到,如果车子报废车管所内部网络会第一时间显示 其它网络一般是查不到的。
六、宁波机动车报废如何办理?
车主办理车辆废旧手续时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更换新车,须提供新车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8、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七、机动车报废公司如何申请办理?
1、根据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可以直接办理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然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合格证; 2、申请人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消防合格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请《资格认定书》; 3、在取得《资格认定书》后,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上述所有证件后可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
八、如何办理机动车提前报废手续?
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1、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私家车携带车主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签署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服务窗口办理填写报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先把机动车违章和事故先处理完毕。
2、把汽车送到回收公司指定仓库,经查验机动车无误后,即可办理残值结算。
3、3-5个工作日后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如果有财政补贴或其他事项需办理,回收公司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九、机动车没有报废如何处理?
通过车辆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网站查询离你家最近的汽车报废解体厂的电话,然后给他们打电话,约定上门取车时间,届时他们就会开着拖车上门服务。
当然,作为车主,你得准备好与这台车相关的证件的原件,包括行驶本、机动车登记证、汽车前后牌照、还需要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车主银行卡账号信息(解体厂支付车辆残值)。
等解体厂的拖车来取车时,你把待报废的车以及这些手续全部交给他们,拖车司机会拿出一些需要你签字的文件,你签好字后,他们再给你一份收车证明。剩下跑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的事情,他们全部都会代办。
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当然这个时间跟具体的阶梯厂的办事效率有关系),车辆解体厂就会将机动车报废证明快递给你
十、报废机动车如何回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15 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 年 4 月 22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
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
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
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
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
— 2 —
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
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
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
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
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
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
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
— 3 —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
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
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
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
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
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
机动车所有人。
— 4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
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
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
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
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
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
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
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
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
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
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
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5 —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
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
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
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
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
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
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
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
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
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
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
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
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6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
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
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
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
— 7 —
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
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
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
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
外的零部件;
— 8 —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
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
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
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9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
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1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