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情况提交)
5、属于单位车辆代理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查验车辆;
第二步
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
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四步
到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与费用
1、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