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公务车怎么加油?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节约公务用车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局所有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负责统一充值管理,各站所车辆加油卡由各站所自行负责充值管理;专人保管,确保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必须使用公务卡充值,由财务科在公务卡到期日前还款清算,计入站所经费。
二、局机关车辆加油卡,由财务科安排专人管理,设加油总账及明细账。一车一卡备案后,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驾驶员需加油时到财务科领取加油卡,加油完毕交回(长途行驶可携带)。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卡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追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000元,车辆每次加油不得超过300元。驾驶员应每次在加油小票上签字并注明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月末报油卡专管人核对。
四、局所有车辆在平度市内发生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远离本市车辆可根据情况异地加油,开具发票,返回后向专管人说明情况,专管人做好记录。
五、油卡专管人应每月核对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好加油总账及单车明细账,根据各车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各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如何高效使用车辆、经费控制、制度制定依据。
六、各站所加油卡使用管理及充值、加油标准等事项,均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凡以前已办理但不规范或不符合上级要求的定点(见附件)加油卡,一律取消使用。
二、个人可以开公务车参加培训吗?
这个要分具体的情况来定。如果是单位派你参加的公派培训,这个属于公干。开公务车去参加也属于正常。如果你是以个人身份在外面参加的培训班就不能开公务车去。否则係涉嫌公车私用,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后要接受行政处理的,不值得。
三、公务车是什么人开的?
公务车一般来讲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行的一种车,目前公务用车已经规范了 出行的平台和工作要求的,目前公务用车的平台已经啊会说公务用车一般都是国家经济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而派遣的 一种公务车,只能作为公务服务用车
四、银行开公务车需要注意什么?
一、银行开公务车应当遵守路法,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行驶。
二、银行开公务车应当经过有关检验和登记,保证车辆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三、银行开公务车应组织司机进行详尽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驾驶能力,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四、银行开公务车应购购车辆安全设备,如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五、银行开公务车应经常进行车辆保养,日常检查轮胎、发动机、泄漏液位等,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六、银行开公务车应限制载客人数,以及乘坐人数不得超过车辆登记的座位数,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公务车辆如何管理?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的管理,有效地提高现有车辆的利用率,节约成本,降低消耗,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更好地支撑经营发展、网络建设和行政接待等工作,按照“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统一管理,侧重使用”的原则,对大理分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分公司本部所属一切机动车辆,即:领导专用车辆、配置到部室的车辆、网资公司及配置到13区、县分公司的行政与生产车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综合事务部对公司本部车辆,驾驶员实行全面管理;各区县分公司办公室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全面管理。
(二) 负责车辆、驾驶员业务技术管理,组织驾驶员政治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令和[交通法],处理交通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负责起草、编制车辆使用费用计划,负责日常油料、零配件、车辆维修顷目、停车、过路费以及驾驶员出差补贴的核定和管理。
(四) 受理分公司内部各部门用车申请,合理调度车辆,确保公司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分公司车辆年检、驾驶员年审及车辆保险、办理车辆异地年检通知等工作。
(五) 做好单车核算,对每辆车的汽油、维修、零配件(大件的使用)、过路费等按月准确统计、公布存档。
(六) 负责与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工作联糸,负责区、县分公司车辆往来商务活动的需求,以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驾驶员职责
(一) 在综合事务部和区、县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积极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指挥、调度,遵守[交通法],安全行车,商务保密,严禁酒后驾车,随时保持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和车容整洁。
(二)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认真做好“三个服务”,搞好团结,讲文明,守纪律,维护企业利益,遵守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未经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办公室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公务用车完毕,车辆一律停回公司院内,(含相对固定在各部的车辆)一经发现违反规定,扣当月绩效工资10%,派遣制驾驶员给以警告教育,连续警告教育3次以上,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酌情处理。
(四) 服从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办公室的指挥、调度,随叫随到,工作热情,服务周到。不服从调度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10%,二次扣30%,三次以上取消本人月绩效工资,全年考核视C档对待,同时车辆管理员当月绩效工资扣30%,综合事务部领导当月绩效工资扣10%。派遣制驾驶员无理由不服从调度达到3次,综合事务部将停止他人工作,交人力资源部退回派遣公司。
(五) 驾车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城市交通管理法规]和[交通法]者,处罚款由本人承担。
(六) 安排为公司领导的专职驾驶员,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导外出不用车辆期间,由综合事务部安排使用。
(七) 坚守工作岗位,无事不得任意到其它部客串,车辆管理负责人外出办事时,要主动接听电话,并及时处理,解决用车人的要求。
第四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州分公司本部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第六条 公司配置在区、县分公司的车辆,行政上由车辆综合事务部统一管理;具体使用、调度、维修等由区、县分公司管理。
第七条综合事务部将对以上机动车辆实行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等方面进行跟踪,并协助各区、县完善车辆年度等相关行政手续事宜。
第八条 车辆运行考核管理规定
一、 行政车辆管理规定
(一) 专职驾驶人员,应认真按时、按月填报车辆运行记录单,作为车辆运行及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 专职驾驶员,除特殊情况外,凡长途用车,须向综合事务部车管负责人主动报告,以便随时掌握车辆运转状况,确保运行安全。
二、 部门与区县车辆管理规定
(一)配置车辆的部门和区县分公司,必须按照“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统一管理,侧重使用”的原则安排用车,部门经理(主任)和区县分公司经理为车辆使用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遇有大型会议、重要接待等特殊情况服从综合事务部的调度,共同完成好公司用车服务工作。
(二) 部门和区、县配置的车辆主要用于该部门和分公司工作范围内的业务联系、处理基层发生的紧急、意外情况。不得作为部门员工或公司领导的上、下班用车。
(三) 已经配置车辆的部门,除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外,日常工作中不得再向综合事务部申请用车,由部门自行安排用车。
(四)并未配专职驾驶人员的部门或区、县分公司,应明确一名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所属车辆日常管理。用车须实行“派车单”制度,由部门或分公司领导签字确认,按月报综合事务部备查。不按时上报的,综合事务部将停止核发下月的油料及相关费用,向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五) 配专职驾驶人员的部门或分公司,由驾驶人员负责填写车辆运行记录单,并经部门或分公司领导签字确认,按月上报综合事务部,不作车辆运行记录的,在绩效考核时由主管领导在部门或分公司绩效考核最后得分中扣除5分。
(六) 公司内部用车时实行 “车辆申请表”制度申请用车,用车《申请表》经用车部门领导签字后,可直接与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办公室联系,本着“保证重点,分轻重缓急”安排用车的原则由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合理安排用车。特殊紧急情况需用车时,可采取先用车后补单的方法处理。
(七) 派车原则,在大理市内用车并当天返回的短途用车不受人数限制,向综合事务借用。前往省、市、县公务活动可派车,长途用车,部门经理(主任)一人以上可以派车;部门副总经理( 副主任 )二人以上可以派车;其它人员三人以上方可派车。
(八) 驾驶人员必须自觉执行“车辆申请表”内容的原则,并作好行车记录按时上报。
第六章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的车辆管理规定
第八条 双休日车辆管理规定
双休日期间除专用车辆、经批准因公用车外,所有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点停放。
第九条 春节、 “十一”国庆节长假期间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配置给各部的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公司本部院内。特殊情况用车的应在节假日三天前向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领填“用车申请单”,并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使用车辆。
节假日期间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综合事务部授权门卫值勤人员严格执行。
第七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油料管理
一、对州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配置给各部的车辆)实行油耗与行驶公里、行驶记录相结合的考核,并按月公布单车台帐;区、县分公司车辆按照州分公司方法由各办公室考核。
(一) 州分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IC卡)。经驾驶员签字认可后,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人核实后按月进行结算;区、县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月进行结算。
(二) 外出执行公务时无法在定点加油站加油而需要加油的,须经派车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后才能报帐。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 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必须事前填报“车辆报修单”,经车辆管理员技术认定、核准后,按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和保养,并确认大件的使用,车辆修复的技术质量,维修费用须当事人签字认可,定期由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分公司办公室统一结算。
(二) 因公在外的车辆发生故障时,需要进行维修的应电话报告综合事务部或区、县分公司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同意后就近进行修理,并经用车单位和当事人签字确认,车辆返回后按报修程序补办手续方可报帐。
(三) 公司本部每辆车的维修、汽油、过路等费用严格按计划使用,超过计划不予列支,特殊情况须报综合事务部、财务部同意后,方可报帐。
第十一条 过路费、停车费用管理规定
(一) 州分公司本部车辆所发生的过路、停车费用由车辆管理员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二) 部门车辆所发生的过路、停车费用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后须经车辆管理员签字确认方可报帐;区、县分公司车辆发生的过路、停车费用须经车辆管理员审核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签批方可报账。
(三) 特殊情况需由综合事务部报告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所有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告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向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授权综合事务部具体处理,处理情况报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并由综合事务部提请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本部绩效考核办法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车辆因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者,以交警部门裁定为准,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并负主要责任的扣罚当事人一个月绩效工资,(派遣制驾驶员扣罚一个月工资的50%),扣车辆管理员一个月绩效工资的20%。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含二次)交通事故的扣罚当事人六个月绩效工资,(派遣制驾驶员扣罚三个月的工资)扣发车辆管理员三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交通事故的派遣制驾驶员将停止工作,并交人力资源部退回派遣公司,同时扣发车辆管理员三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未严格进行车辆保养规定,或者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机械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30%由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x年8月15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xxxxxx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大理分公司综合事务部。
六、交警可以开公安局公务车执法吗?
当然可以!交警也是公安队伍的一部分!公安局统管交通警察,一般公安局里面有一个副局长专管交警队的,称呼为xx市公安局副局长兼xx市交通管理警察局局长,而公安局局长统管全局,而交警作为公安队伍的警察,是必然可以使用公安的执法车的!都是一家人嘛!
七、甲级公务车和乙级公务车的区别?
区别在于甲级公务车内有电脑和饮食及休息的设置,还有探讨的客厅。
乙饭公务车就略简节一点。
一般商务车就是给业务性质与商业伙伴交流的交通工具。
现在国内的交通工具逐渐完善,各类用车的设备日趋高档。这都是汽车业的不但进步,不但文明的结果。
八、公务车车门尺寸?
公务车的车门尺寸可以因车型和品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公务车车门的尺寸范围:
1. 前门尺寸:前门一般较大,方便乘客进出车辆。前门尺寸通常在100厘米至120厘米之间。
2. 后门尺寸:后门一般相对较小,主要是为了方便乘客后排上下车。后门尺寸通常在80厘米至100厘米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车门尺寸范围,实际尺寸可能会因车型、品牌和设计差异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具体的车门尺寸信息,建议您查询具体车型的技术参数或咨询相关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
九、公务车什么标志?
公车标识是2014年7月16日,党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的明显的统一标识。
2018年8月4日,中国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或完成公车标识工作。
中文名
公车标识
提出时间
2014年7月16日
提出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
完成省区市数
31个
十、公务车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下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五、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中央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编制数的审批,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
六、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七、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驻境外机构的汽车配备和退役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通过驻境外机构变相从国外进口汽车。
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配车档次标准超过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