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市噪音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二、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严禁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身体锻炼及其他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五、饲养动物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产生噪声,严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严禁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其他时间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或者在已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严禁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七、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城市建成区严禁高声喊叫;严禁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生产活动中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规范养犬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2021年6月1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4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围绕贯彻实施《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明确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济南市宠物管理条例?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 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第八条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四、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生)、收集生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
务水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小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小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文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不高于四级收费标准计收。
八、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房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同一区城住宅收费标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得超过200%。
九、物业辖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看管费(标准附后)。没有专用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物业辖区内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划出汽车车位线,收取车位费,车位费属全体业主所有、专款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收费不足的部分,不得挪作它用。
五、济南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
(一)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
(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济南市12345热线管理规定?
1.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济南市12345热线是由市政府负责管理的公共服务热线,旨在为市民提供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2. 热线管理规定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热线的顺畅运行和服务质量。3.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在使用12345热线服务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恶意投诉、不得虚假举报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七、济南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是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先行先试重点城市之一。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的效益。
单位和小区垃圾收集点共放着四个垃圾桶,第一有害垃圾、第二可回收物、第三厨余垃圾,第四其他垃圾。垃圾分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到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推进垃圾分类离不开大力的宣传。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垃圾分类作为一项新时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大家齐心协力共推新时尚,成为文明好习惯。
八、济南市噪音污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九、济南市无人机管理规定?
(一)可飞空域内仅限民用无人机个人拥有者,使用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从事非商业飞行活动使用,严禁使用穿越机从事飞行活动。
(二)可飞空域内民用无人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空域范围和高度飞行,飞行前2小时须在“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124.128.84.35:51032/#/)或微信公众号“济南公安”E警通栏目进行飞行计划报备,飞行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可飞空域内民用无人机操控人员应确保无人机在目视范围内飞行,自主避让其他航空器、空飘物及地面建筑物、人员、车辆等。
(四)民用无人机在可飞空域内飞行,安全责任由组织飞行活动的个人负责。
十、济南市交通管理局?
1、负责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登记工作,办理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2、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进行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的考试,办理核发证件、换证、补证、注销执照和转籍异动等手续;驾驶人违章肇事档案记录、扣证期间的执照保管和恢复驾驶工作申请报告的审核、承办。3、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和业务指导。4、负责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5、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审核,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接收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6、负责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的管理,统计上报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数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车辆管理资料。7、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市)车管分所的车管工作,培训车管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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