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新规定来了?

87 2024-03-01 18:30

一、汽车报废新规定来了?

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二、深圳皮卡报废年限新规定?

因为皮卡属于轻型货车,所以它有报废年限。皮卡的报废年限为10年,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汽车报废年限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数量和使用时间规定的安检制度,一般只针对营运车辆。此项制度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皮卡车依然执行15年或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也有部分地区逐步开放皮卡取消15年报废规定,家用皮卡没有报废年限。但是执行60万公里报废规定,并按照皮卡年审规定:新皮卡6年免检,但前6年内需要每两年到车管所"盖一次章",7-15年内每年一检,15年后半年一检,对于年检不达标或超过60万公里的皮卡需要报废。

三、汽车强制报废新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汽车报废规定?

报废车辆标准(新规):

国将强制实行国Ⅳ(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牌和过户。如果是已经上牌的车辆则需要进行达标检测,一旦排放不达标将直接引导车主进行报废或者强制进行报废。

具体要求如下:

如果经过维修或者是调整仍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经调整和维修仍不符合机动车上路安全的;在检验有效期满后的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中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达到一定年限的则会强制进行报废。

同时,在新的规定中取消了对小型私家车的报废年限,这对于车主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但这并非代表着大家的私家车不会被报废,只是用另外一种形式来衡量。出现这种情况的私家车也将会被强制报废:

1、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的车辆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

2、年检未通过或者未按时年检

如果年检没有通过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就会被强制报废。现在对私家车的规定是1-6年每两年检测一次,第7年到15年是每年检测一次,15年之后是每半年检测一次。如果在3个检测周期内车辆没有通过或者未按时进行年检,车辆就会自动被强制报废。

3、排放超出国家标准限制

除了年检的限制外,车辆排放是否达标也关系到私家车是不是会被强制报废。根据的最新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已经开始国五排放标准。

在这轮限制国一、国二车辆的同时,政策制定者还应该提前预测国三、国四车辆未来的出路,并尽早制定相关政策,对广大车主进行引导。

上面说的都是家用五座轿车和七座内SUV的情况,不同类型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不一样的,下面是其他车型的报废标准:

01 /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02 / 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猛禽F150等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03 / 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04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05 /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06 / 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07 / 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此外,提前报废还有一些相应的奖励补贴:

01 /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02 /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03 /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04 /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05 /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06 /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07 /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08 /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09 /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 / 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 /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要注意的是,提前报废的车必须是自愿报废的,不能达到强制报废的要求,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那三点,另外,如果购车时享受过一些政策补贴的就不能再享受报废补贴了,这个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的车管部门,然后衡量一下是卖给二手车贩划算,还是申请报废更好!

五、报废标准汽车报废规定?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六、电动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2021?

2021车辆报废年限最新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最新标准如下: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10年,⼤型出租客运汽车使⽤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15年;

三、⼩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2年,⼤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13年;

五、其他⼩、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10年,⼤、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15年;

六、专⽤校车使⽤15年;

七、⼤、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型轿车除外)使⽤20年;

⼋、三轮汽车、装⽤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9年,装⽤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15年,⽆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12年,其他摩托车使⽤13年。

⼗⼆、⼩、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型⾮营运轿车、轮式专⽤机械车⽆使⽤年限限制。

七、渔船报废新规定?

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

  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

  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

八、河南汽车报废规定?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九、新国标规定汽车行驶多少公里报废?

从年限看,非营运的9座以下汽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非营运9座以上汽车、旅游客车、货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微型货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出租小轿车(排量1.0升以上)的使用年限为8年。

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7座)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

从行驶里程看,轿车、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必须报废。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轻、微型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必须报废。

十、房车报废年检新规定?

房车分为自行式房车和拖挂式房车,但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房车确定的是都需要年审。我们先来说拖挂房车,拖挂房车属于挂车范畴,需要悬挂黄色牌照,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且拖挂房车有报废年限,15年。

自行式房车年审

我们常见的自行式C型房车和自行式B型房车较多,但都属于小型载客汽车范畴,所以和我们家用轿车的年检是类似的。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新车6年以内,每2年检一次(这里的年检领标即可);6年之后,1年检一次(这里需要上线检测);超过15年,半年检一次(这里同样需要上线检测),在到期前三个月内检车。自行式房车和拖挂房车最大的不同是,6米以内自行式房车,没有报废年限!6米以上自行式房车,也没有报废年限的约束,不过需要进行一年一检(上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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